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 吳安富 被告 吳松達 被告 吳信賢 被告 黃國清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松達、吳信賢、黃國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松達、吳信賢、黃國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2,000元,應繳裁判費31,4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9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