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福樺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長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司法院外網;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108本院年司催字第25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8年9月16日將之刊登於司法院外網,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刊登資料為憑,復經調取108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6號│├─┬──┬──┬──┬───┬───┬──┬────┬─┤│編│發票│受款│付款│帳號│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人│人│人││額(新│日││考│││││││台幣)││││├─┼──┼──┼──┼───┼───┼──┼────┼─┤│00│欣建│福樺│合作│705041│4,172│108│0000000│││1│工業│木業│金庫│399│元│年9│││││股份│有限│商業│││月30│││││有限│公司│銀行│││日│││││公司││高雄││││││││李││分行││││││││ 永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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