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44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羅啓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延遲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得於違約第一、二及三期分別收取新臺幣參佰元、肆佰元及伍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合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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