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94號債權人 劉邦 勳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山金屬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張婉凌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劉邦「勳」或劉邦「勲」?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對債務人大山金屬製品工業有限公司、張婉凌
等請求新台幣750,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