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八六號
原告志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邢舜 送達代收人 張智順 ?右原告與被告博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捌拾捌萬陸仟肆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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