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小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小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二一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子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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