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七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第一商業銀行新竹│臺灣銀行新竹分│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壹拾萬元│BD─九一五四三││││分行 張水圳 │行│五日││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