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七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七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