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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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23號聲請人 李治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成龍┌─────────────────────────────────────┐│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港幣)│匯票號碼│├──┼─────┼─────┼───────┼─────────┼────┤│001│第一商業銀│第一商業銀│2014年5月20日│59,040元│244042│││行木柵分行│行木柵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