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 黃思華 被告 蔡芳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353號,改分為112年度金簡字第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陳政揚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