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76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泳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易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前經審判程序辯論終結,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