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19號聲請人振聲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順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軒成食品有限公司郭振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郭振堂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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