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原告 周俊元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周子懷 法定代理人 周聰鑄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 律師被告 張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並於104年7月30日裁定更正主文有關裁判費之記載,該二裁定已於104年7月30日、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此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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