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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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抗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05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之3號(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8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另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核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原審疏未列入該案件,一併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違誤。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就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審核結果,認為均合於併合處罰之規定,依刑法第53條、51條之規定,經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縱檢察官發現被告另犯未經其聲請定執行刑之他罪,僅屬檢察官是否得再就該他罪聲請原法院裁定另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此乃刑事訴訟法採不告不理原則之當然結果。故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聲請定刑之數罪,審酌是否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即可,如所聲請之數罪均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法院即應予以裁定,要無另就檢察官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併予審酌餘地。本件原審就抗告人所犯附表所列各罪,依檢察官聲請範圍予以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尚犯其他之罪(即本院83年度上訴字第1683號),業經確定而未合併定刑,請求撤銷原裁定,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恐嚇│竊盜││││││├────────┼──────────┼──────────┼──────────┤││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宣告刑│││││││││├────────┼──────────┼──────────┼──────────┤│犯罪日期│96.7.11~96.7.17│96.7.11~96.7.17│96.7.11~96.7.1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417號│4417號│739號│├─┬──────┼──────────┼──────────┼──────────┤│最│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58號│96年度訴字第1058號│97年度易字第244號││實├──────┼──────────┼──────────┼──────────┤│審│判決日期│97.02.13│97.02.13│97.05.21│├─┼──────┼──────────┼──────────┼──────────┤│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58號│96年度訴字第1058號│97年度易字第2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3.24│97.03.24│97.06.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385號│2385號│237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恐嚇│恐嚇│竊盜││││││├────────┼──────────┼──────────┼──────────┤││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7月│徒刑3月15日│││││36次│├────────┼──────────┼──────────┼──────────┤│犯罪日期│96.7.11~96.7.16│95.3.10~95.5.8│95.7.19~95.8.2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5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39號│4424、4974號,│4424、4974號,││││96年度偵字第4517號│96年度偵字第4517號│├─┬──────┼──────────┼──────────┼──────────┤│最│法院│基隆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244號│96年度易字第1138號│96年度易字第1138號││實├──────┼──────────┼──────────┼──────────┤│審│判決日期│97.05.21│97.10.09│97.10.09│├─┼──────┼──────────┼──────────┼──────────┤│確│法院│基隆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244號│96年度易字第1138號│96年度易字第11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6.30│97.11.03│97.11.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75號│1453號│145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恐嚇││││││││├────────┼──────────┼──────────┼──────────┤││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宣告刑│徒刑3月15日│││││144次│││├────────┼──────────┼──────────┼──────────┤│犯罪日期│95.7.19~95.8.21│││├────────┼──────────┼──────────┼──────────┤│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424、4974號,│││││96年度偵字第4517號│││├─┬──────┼──────────┼──────────┼──────────┤│最│法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38號││││實├──────┼──────────┼──────────┼──────────┤│審│判決日期│97.10.09│││├─┼──────┼──────────┼──────────┼──────────┤│確│法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1.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4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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