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15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甲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設新北市○○區○○街○○號
法定代理人 薛清元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眉君 住新北市○○區○○街○○號9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敦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間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本庭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