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422號債權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以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壹拾壹元乘以零點三計算之逾期費用,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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