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庭國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庭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增列臺中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三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各一件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黃庭國前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刑事前科素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假釋期間無視於毒品對健康之戕害及法律杜絕毒品之禁令,而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自值非難,惟兼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亦未因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尚非鉅大,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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