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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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號
調解筆錄
原告 楊家芸 被告 杜成傑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71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雪姮朗讀案由
原告楊家芸被告杜成傑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楊家芸被告杜成傑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被告應自民國(下同)103年
2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719號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楊家芸被告杜成傑調解委員蔡雪姮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係依原本製成。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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