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590號聲請人 蕭天送
蕭文慶 李天文 李玉蕙 相對人 吳秋子 原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吳榮唐 原住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 吳振正 原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 吳振賽 原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吳祖順 原住臺北市○○區○○街○○○號2樓 吳月真 原住臺北市○○區○○路○○○巷○○號 吳祖川 原住新北市○○區○○街○○○號 吳祖烟 原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吳微華 原住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 吳榮淵 原住新北市○○區○○街○○○號 吳榮楨 原住同上吳致𤦹原住同上 吳祖洲 吳振宗 原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吳翁秀蘭 吳祖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吳秋子、吳榮唐、吳振正、吳振賽、吳祖順、吳月真、吳祖川、吳祖烟、吳微華、吳榮淵、吳榮楨、吳致𤦹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對相對人吳祖洲、吳振宗、吳翁秀蘭、吳祖三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吳秋子、吳榮唐、吳振正、吳振賽、吳祖順、吳月真、吳祖川、吳祖烟、吳微華、吳榮淵、吳榮楨、吳致𤦹各負擔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土地優先承購通知,經郵務機構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退回信封、戶籍謄本(以上均影本)為證。經查,關於相對人吳秋
子、吳榮唐、吳振正、吳振賽、吳祖順、吳月真、吳祖川、吳祖烟、吳微華、吳榮淵、吳榮楨及吳致𤦹合計12人(下稱吳秋子等12人),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訪查,相對人吳秋子等12人未居住上列當事人欄所載各該地址,有各該分局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函及102年12月5日函附卷可稽,是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關於相對人吳秋子等12人部分,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關於相對人吳祖洲、吳翁秀蘭、吳振宗及吳祖三合計4人(下稱吳祖洲等4人),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訪查,相對人吳翁秀蘭現居住於新北市○○區○○街○巷○○號,相對人吳祖三現居住於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各該地址既為相對人吳翁秀蘭、吳祖三之住所,該住所並無不明,即尚難逕憑招領逾期之退件信函遽認相對人吳翁秀蘭、吳祖三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形;又相對人吳祖洲現居住於臺北市○○區○○街○○○號4樓,相對人吳振宗籍設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現居住於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亦有各該分局於102年11月14日函及102年12月
5日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聲請人迄未對相對人吳祖洲、吳振宗各該地址寄達,尚難逕認相對人吳祖洲、吳振宗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是相對人吳祖洲等4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均難認處於不明之狀態,核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關於相對人吳祖洲等4人部分尚非適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