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0號上訴人 陳文忠 被上訴人 黃秀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壹拾玖萬貳仟叁佰伍拾元(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5,000元,被告共占用面積97.07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