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24號原告 陳依妮 法定代理人 蔡雅珠 法定代理人 陳明全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被告 林慶中 被告威達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立紘 上列被告林慶中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劉正偉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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