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8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11月10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凱文法官張紹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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