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 游元 亨
游元建游元杉游元助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被告宜蘭縣羅東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吳秋齡 訴訟代理人 蔡瑜軒 律師
郭美春 律師複代理人 賴佳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6行、第28行關於「新臺幣壹佰肆拾萬伍仟零壹拾貳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伍仟零壹拾貳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4行、第9行及第8頁第4行、第8行關於「許書燈」之記載,應更正為「游書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