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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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334號聲請人錠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欒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展禾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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