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40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西元二00五年七月四日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非訟事件法第3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未據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安徽省馬鞍市花山區人民法院西元2005年7月4日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茲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