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446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零肆
玖、零點壹捌肆、零點壹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7年7月16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臺南縣○○鄉○○路○段○○○○號仁德郵局前,為警查獲白色結晶3包,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毒偵字第24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049、
0.184及0.185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有該院98年10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154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證前開物品確屬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聲請對扣案之毒品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同法第40條第2項亦分別規定甚明。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而屬違禁物。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物3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049、
0.184、0.185公克),經囑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安字第0318號扣押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10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154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參。足徵上揭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本件聲請核與案卷所附證據資料相符,所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