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亡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33號聲請人 凃升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凃朝此 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凃朝此(男,民國前九年0月0日生,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號)於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凃朝此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7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國71年1月4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末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18年10月10日施行,台灣地區於34年10月25日光復後始適用民法之規定,71年1月4日修正公佈)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凃升科之長兄即失蹤人凃朝此(男,民國前9年0月0日生,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000號)於39年8月20日因日治時代被日軍強徵海外未回,而告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將近60年。聲請人曾聲請對凃朝此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99年度家催字第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聲請人業已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99年4月9日之臺灣民眾時報,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凃朝此死亡之判決。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家催字第9號卷宗及所附公示催告裁定書暨登載該裁定書之廣告證明單查明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推定凃朝此於失蹤滿10年之日即49年8月20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並依法為宣告凃朝此死亡之判決。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