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責付於 龍朱竹 ,停止羈押。
理由查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查甲○○係龍朱竹之子,應即責付於龍朱竹,由其出具保證書後,停止羈押,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張世展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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