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5號
原告 王錦琇
被告 黃昱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劉彥君
法官吳孟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忠晏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5號
原告 王錦琇
被告 黃昱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劉彥君
法官吳孟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忠晏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