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30號

異議人

即債務人 周欣儀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3年12月25日送達正本予異議人;異議人至114年1月20日始具狀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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