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建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建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范建民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正本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刑第三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