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立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立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楊立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誤載之處,業經本院補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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