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忠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忠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忠勤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前後以101年度簡字第2320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266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412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50日、15日、59日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15日│拘役59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29日20時│101年7月4日10時│101年8月18日13時│││46分至50分許│40分許│30分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及案│速偵字第1496號│偵字第7982號│偵緝字第824號││號││││├───┬──┼────────┼────────┼────────┤││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32│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0號│1266號│1412號││├──┼────────┼────────┼────────┤│事實審│判決│101.08.28│101.11.30│101.12.28│││日期││││├───┼──┼────────┼────────┼────────┤││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32│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判決││0號│1266號│1412號││├──┼────────┼────────┼────────┤││判決││││││確定│101.10.27│102.01.02│102.03.12│││日期││││├───┴──┼────────┴────────┼────────┤│備註│編號1至編號2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1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拘役55日確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