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2227號上訴人戊○○
己○○○被上訴人午○○○
丁○○申○○戌○○庚○○天○○辰○○地○○亥○○酉○○丙○○乙○○未○○丑○○辛○○壬○○子○○癸○○寅○○巳○○
衖2號甲○○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0年度訴字第222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戊○○、己○○○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台幣2,08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其餘部份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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