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林辰薰 法定代理人 林文鵬 再審被告 黃元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6年9月2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9號、民國107年4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8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及第2項本文並有明文。
二、觀諸民事再審之訴狀(一)之訴之聲明欄項下,載明「一、原確定判決廢棄,駁回再審被告之訴。」可知再審原告係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81號民事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