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59號附民原告 李師賢 附民被告 王慧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筱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