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9055號債權人暢談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之15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權請求金額及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狀內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欄所載,債務人係「 林慈微 」,而非「乙○○」)。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何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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