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55號上訴人清懋水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7年度訴字第13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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