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100號債權人 廖金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德利生技開發有限公司、 劉永芳 、黃永興、 劉郁霖 、 湯月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金德利生技開發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
,因該公司業於民國103年6月2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於解散前最後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