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報酬聲請再審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三號聲請人 張芝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一號),聲請再審,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於上揭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代理人,無非以:其於前訴訟程序已獲准訴訟救助,法院應依法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云云,為其論據。惟前訴訟程序准予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並不及於本件聲請再審程序;且聲請人因未預納聲請再審裁判費,經裁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本院認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業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二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聲請既已駁回,則為踐行再審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自無必要,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