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易堙選任辯護人蔡明樹律師(法扶律師)
莊雯琇 律師(法扶律師)第三人 郭慧娟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86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郭慧娟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林易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裝載該門號SIM卡之行動電話1支,登記名義人為郭慧娟,因該行動電話如係被告作為本案犯罪用以聯絡販毒事宜之物,依法應宣告沒收,故第三人郭慧娟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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