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9號原告 王致翔
王蕭閃 呂麗聖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 律師
江沛錦 律師被告 蘇郭玉蜜
林玉笭 即 林麗芳 邱四卿 賴麗雲 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茂生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被告 葉永仁
葉永宗 葉書宏 葉書維 葉姿瑛 葉錦雪 葉慧春 謝士豪 謝冠君 謝孟冠 吳穗菁 鄭凱甄 鄭偉廷 鄭仁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於編號1、2、3之不動產標示欄「大浦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埔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