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債權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又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10,553元」或「20,553元」?(因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