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伍仟陸佰柒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五萬五千零二元;(二)郵費:五百六十九元(聲請人原給付六百零三元,扣除確定證明書三十四元);(三)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總共五萬五千六百七十三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健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本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