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臺灣酒國至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陳小玉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 律師被告丞暘企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游喨光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李添興律師被告 曾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3431號、第2745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