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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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203號聲請人 江豐洲 會計師即被繼承人 鄭吉志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敘明有何符合法律規定得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之具體事由及證據。(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5條)
二、釋明被繼承人鄭吉志是否仍有可繼承之遺產正在進行訴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