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4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燦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月珠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107年度婚字第14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關於被上訴人請求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關於被上訴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681,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