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396號債權人 李保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江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林江淮應負給付義務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依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資料申請書他造當事人為陳周寶金,非為林江淮)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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