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395號債權人 楊麗香 債務人 陳何素英 債務人 陳俊延 債務人 陳秀琪 債務人 陳俊祥
一、債務人陳何素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俊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秀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俊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