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351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怡慧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林怡慧(寄至債權人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所示林怡慧戶籍地址及回執正、反面)之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經本院民國109年
6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更多裁判書